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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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和条件


1.范围。本协议中规定的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适用于BUCHI公司(“卖方”)向任何个人或实体(“买方”)销售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产品”)。没有买方采购订单的条款或条件不同,或补充,本文所述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适用的报价对卖方有约束力,除非,只有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不同的或附加的条款或条件由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和接受。

2.报价单和订单。卖方发出的报价单不构成要约,买方下订单不构成对任何要约的接受,也不构成买卖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合同。卖方无义务履行任何订单,除非卖方:(1)明确书面同意接受订单;或(2)交付订单中规定的产品。一旦卖方接受订单,买方不得取消订单或延迟交付产品,除非得到卖方的书面同意。尽管有上述相反规定,卖方不得修改报价单中规定的购买价格,除非第6.1节中有“价格”标题

3.交货时间。交付时间表是近似的,可能会发生变化。交付时间不构成本条款和条件的重要条款。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装运所有产品,但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装运任何产品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如果卖方仅因天灾、火灾、洪水、战争、恐怖主义、禁运、劳工纠纷、罢工、破坏行为、骚乱、事故、承运人的延误、分包商的延误、供应商的延误、政府行为、材料或制造设施的短缺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或其他超出合理控制范围,且无卖方过错或疏忽的情况,卖方有权取消买方的全部或部分采购订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退还因取消订单而未获得的任何定金或预付款。如果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卖方不能满足其客户(包括买方)对订购产品的需求,卖方可以将其可用的产品库存分配给任何或所有买方以及卖方的部门和部门,在卖方自行判断认为公平和实际的基础上,不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任何履约失败的责任。

5.运输和损失风险。产品在装运地点(卖方设施)上交货,运费由买方支付或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正式授权的代表另有书面规定,装运方式应由卖方选择。所有运输、保险、包装费用和适用的费用都是在协议产品的采购价格之外的,应由买方收取并支付。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并交付给买方时,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应转移给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在损失风险转移给买方后,产品的任何损失、损坏、伤害或破坏均不得发生
免除买方支付本合同要求的款项的义务。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卖方保留分批装运和提交分批装运发票的权利。

6.价格;的付款条件。

6.1.价格。协议产品的采购价格应为卖方就该等协议产品向买方提供的报价单中所述的采购价格,但如果该报价单已到期,供货产品的采购价格应是卖方在向买方订购该等供货产品时的标价(“采购价格”)。除非报价单中另有规定,所报采购价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报价单日期后30天,此后采购价格应为卖方当时的标价。除供货产品的购买价外,卖方应向买方收取所有适用的包装费、运费、保险和其他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并开具发票。所有报价均以当地货币计算。

6.2。税。购买价格不含税。因此,买方应支付适用于产品销售或使用的任何增值税或任何销售、使用或类似税收的金额。在本协议项下产品的销售、生产或运输过程中,买方应补偿卖方可能被要求向任何政府(国家、州或地方)或其代理机构支付的所有税费、消费税或其他费用。

6.3。付款。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付款应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支付。发票应在装运时开出。逾期未付的发票须按每月1-1/2%的较低者或不时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水平收取每月服务费。如果卖方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有此保证,卖方可以要求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6.4. 最低订购量。最低订单金额等于125美元的购买价格(“最低订单金额”)。为免生疑问,购买价格不包括运输、搬运、保险、包装费、税费和适用费用。买方同意,任何采购价格低于最低订单金额的订单将总计至最低订单金额。

7.运输中的默认、加速和停止。

7.1。违约。到期未付款的发票将被视为“违约”,并将构成对销售条款的重大违约。

7.2。加速度。除了卖方在违约时可获得的其他救济之外,在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卖方可宣布买方欠卖方的任何或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应付,任何事先商定的相反的信用证延期,应付和应付金额是否涉及同一或不同的订单。

7.3。中止运输。如果发生违约或任何其他事件,使卖方对买方的信誉产生合理怀疑,卖方保留在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停止任何运输的权利。此种运输中断不应损害卖方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或追讨可能遭受的任何进一步费用或损害的权利。

8.保修。

8.1。保修条款。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卖方保证,所有产品由卖方制造(并且只有卖方生产的产品)确认为这样报价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由卖方买方应遵守这样的报价(如果有的话)中描述的规范,并将免于在正常使用和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服务。本保修条款不包括消耗品,如湿件、玻璃器皿或日常消费或更换的物品。如果买方未能正确地维护产品或按照卖方的指示使用产品,则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无效。卖方违反本保证的义务仅限于,而买方的唯一救济应是,根据卖方的选择,退回产品并退还为此支付的购买价,或维修或更换产品。保修范围只包括零件和劳动,由BUCHI培训人员执行。卖方可自行决定在买方所在地提供现场保修服务。 Upon
在收到卖方出具的关于据称有缺陷产品的退货授权书(如下文第9.1条所述)后,买方应将产品以离岸价(fob)的方式返回卖方工厂。买方购买并交付给买方的仪器的原始包装应由买方保留,以供后续装运使用。如果在卖方检查了据称有缺陷的产品后,卖方确定已就该产品违反了本第8.1条中规定的保证,卖方可根据其选择,根据卖方的选择,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并将修理后的产品或更换的产品以离岸价运到买方在美国的地点,或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买价。本8.1条规定的保证代替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卖方明确否认任何此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保证和针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保证。

8.2.时期。除以下规定外,第8.1条规定的保证应在给定产品装运日期起的1(1)年期间内有效,并在该(1)年期间届满时终止。卖方必须在该一(1)年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收到所有质保索赔。对于卖方在该一(1)年之后收到的任何质保索赔,卖方无义务向买方承担。尽管有上述规定,保修扩展或改进和升级可从卖方,卖方只能绑定到任何这样的增强程度和/或升级提供书面由卖方和买方书面接受的条款和条件提出这样的提议。尽管有上述规定,旧产品、翻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如有)的保修期为九十(90)天,自产品发货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在九十(90)天期满时到期。卖方必须在九十(90)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收到有关该等产品的所有保修索赔。在该等九十(90)天期限后,卖方对买方没有义务就收到的有关该等产品的任何保证索赔。

8.3. 备件和服务部件的可用性。保证在最后一次交付后10年内提供所有机械和玻璃部件。在最后一次交付后,电子元件的可用性保证为5年。供应可能会因BUCHI的供应商和第4节“不可抗力”所述的其他原因而中断。上述备件和服务件的交付日期包含在设备随附的备件和服务件清单中;或由本地服务机构应要求发布。

9.退货、损坏/丢失产品及补货费用。

9.1。返回产品。尽管第8条标题为“保证”的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并且在本合同明确规定的限制条件下,买方可以将产品退还给卖方,并获得购买价格的退款。产品必须在收到后30天内退回。未经卖方书面退货授权,不得将产品退回卖方。在因任何原因退货之前,必须从卖方获得有效的退货材料授权号(RMA)。在没有卖方的书面许可和/或RMA号码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拒绝接收退回的产品。所有经授权的退货必须以其原始包装退回,并且必须处于新的/未使用的状态。运费需预付。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退回的产品将不予全额退款。 An RMA number is valid for 10 days and any Products returned pursuant to an RMA number must be received by Seller within such 10 day period. Please note the following are non-returnable items: any part which is a service part, a product that is uniquely configured (non-standard us voltage, neoplastic glass coating, etc.) and/or customized, discontinued or products purchased on a special order basis are not returnable.

9.2。重新进货费。补充费用(手续费)= 25%的购买价格由买方已付或应付的卖方的产品将被买方如果这样的产品返回给卖方以外的任何理由违反保修8.1节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买方应在退货后立即支付补货费,并可根据卖方的决定,从卖方当时应付给买方的任何退款或其他金额中扣除补货费。在任何情况下,所有退货均须经上文第9.1条规定的卖方事先书面批准。

10补救措施:损害赔偿。

10.1。补救措施。卖方有权获得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一切救济。卖方也有权收回因买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费用。买方的救济应限于根据第8条(标题为“保证”)中规定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由卖方选择退回产品、退还购买价或修理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10.2。赔偿和责任。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卖方从买方收到的作为索赔或争议标的的所提供产品的购买价(如果有的话)。卖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特殊的、后果性的、附带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负责。后果性损害应包括但不限于丧失使用、收入或利润,或人员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担保协议。对于收到的价值,买方特此授予卖方所有产品(无论位于何处)以及任何产品的所有可识别收益的购买款担保权益。上述购买款担保权益应保证产品的购买价格。一旦买方违约,卖方有权在有或无通知、要求和/或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产品从买方财产中移除。收回后,卖方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按照特拉华州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自行决定处置产品。买方应支付卖方因收回产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仓储费、销售费和收回费。

12.赔偿。买方应保护卖方、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员、代理和雇员免受因(a)任何被指控或实际侵犯专利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损失、责任和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并使其免受损害。因卖方遵守买方的设计、规格或指示、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组合、或买方对产品的使用或修改而产生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b)买方违反任何政府法律、法规、条例或法规;(c)买方和/或其任何官员、代理或雇员的疏忽行为和/或不作为和/或故意不当行为;和/或(d)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买方与卖方之间关于产品买卖的任何报价和/或其他协议。

13.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和交付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买方转让产品中包含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技术、设计、规格、图纸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所有权。

14.同意管辖。对于因本协议项下产品销售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买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审判地。

15.适用法律。本条款和条件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但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

16.可分割性。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这样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无效或可执行的将被视为可断开的,留下有效的其余部分的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为修正,仍可执行的最大限度。

17.标题。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是为了方便参考,并不是为了限制或修改明示条款。

18.集成。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议条款应限于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卖方提交的报价单(如有)。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卖方提交的报价(如有)应取代双方之前就产品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和谅解。

19.安装。

19.1. 如果卖方同意安装或调试货物,除非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如果卖方在货物交付后30天以上无法进行此类安装或调试,则卖方可额外收取由正常卖方劳动力和差旅费用组成的费用。

19.2。买家认股权证,它将时刻为卖方的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代理人或分包商,将遵守所有与之相关的法定或其他规定,赔偿卖方对任何损失由卖方因买方违反本保证。

19.3。卖方保留分包货物安装或任何其他所需服务的权利。

19.4。在卖方将货物移走之前,所有货物仍属于卖方财产并在现场交付,买方应负责。买方保证其已投保足够的保险以符合本款的规定。

20.客户数据。买方同意,卖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使用、处理和存储,并允许第三方代表卖方使用、处理和存储卖方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获得的任何数据。

21.放弃陪审团审判。买方特此同意放弃对任何针对卖方的索赔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买方明白,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买方可能会牺牲法律权利。